行 政 判 决 书(2019)京0105行初623号原告北京天一印象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向阳区市场监视治理局……原告北京天一印象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不平被告北京市向阳区市场监视治理局(以下称被告)行政处罚决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署理人雷剑,被告委托署理人王延、李国华到庭到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7月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951号《行政处罚决议书》(以下简称《处罚决议书》),认定原告密布“中国圣诞装饰第一品牌”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划定的克制性行为,原告密布“一连8年全国销量第一”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划定的克制行为。凭据择一重处原则,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公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00元。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23日,原告接到被告事情人员打来的电话通知有人举报网站泛起“绝对化用语”。原告自建立以来一直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
由于原告公司卖力人母亲生病住院,患有严重的暮年痴呆症及糖尿病,父亲又患有严重的颈椎病瘫痪在床,因其时家中无人照看,公司卖力人这个期间一直在黑龙江老家照顾老人,离京前委托了第三方对网站举行维护升级,疏忽了对他们上传文件的审核治理。2018年11月6日,原告委托第三方对公司网站维护改版升级。2018年11月17日,第三方在未见告也未经原告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提前完成维护升级并上传上线。
由于原告的网站上线时间很短也没有做任何形式的推广宣传,经第三方公司查询,网站点击量为0次。原告公司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立刻在当日(2018年11月23日)第一时间联系网站署理人整改并删除网站上泛起的“绝对化用语”,并第一时间到被告处接受处置惩罚,实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删除违法关键词,关停网站,淘汰不良影响。
可是,被告方未采取原告的辩解意见,作出被诉《处罚决议书》,对原告处以30万元的罚款,完全让人不能明白、接受。原告认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实时纠正未造成显著结果,被告作出该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执法错误,滥用职权。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讯断打消被告作出的《处罚决议书》。
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质料:1、《网站升级协议书》及《收条》、《记账凭证》;2、《网站建设条约》及《收条》、《记账凭证》。证据1-2用以证明原告建设网站的用度支出情况;3、网站关闭截图、网页点击量流量查询截图,证明原告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结果,不应予以处罚。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历程中认定事实清楚,法例运用合理,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恳请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质料和执法依据:(一)证据质料: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举报陈述书》、《现场笔录》及照片、《立案审批表》,证明被告接到举报后举行核实,决议立案观察;2、《首次询问见告书》、《询问笔录》、《衡宇租赁条约》、《营业执照(副本)》、《关于我司网站泛起的“绝对化用语”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致歉信》等,证明原告存在违法事实;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审定委员会集会记载》、《案件送审陈诉》、《案件审核表》,证明被告依法定法式管理案件;4、《行政处罚听证见告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听证主持人指定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通告》、通告现场照片、《听证意见》、《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辩质料、《听证笔录》、《听证陈诉》等,证明被告依法推行听证法式;5、《案件观察终结陈诉》、《行政处罚决议书(草拟)》,证明被告依法定法式举行审批;6、《行政处罚决议审批表》、《处罚决议书》、《送达回证》、《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缴款书等,证明被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议并送达当事人。(二)执法依据:1、《广告法》;2、《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法式划定》;3、《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措施(试行)》。被告以上述依听说明其适用执法正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2切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能够证明原告举行网站建设的情况,但不具有证明其广告用度的证明效力,证据3能够证明其网站关停情况,但不具有证明被告作出的处罚决议显着不妥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2、被告提交的证据切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认定事实及推行法式的情况,本院均予以采取。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8日,被告收到举报《举报陈述书》、网页截图打印件、《消费举报单》等举报质料,举报原告在www.tianyiyx.net网站上存在使用“第一、第一品牌”等绝对化广告用语违反《广告法》的内容。经网上核实,被告确认原告在上述网站公布了“中国圣诞装饰第一品牌”、“一连8年全国销售第一”的广告宣传语。
2018年11月22日,被告到原告工商挂号注册地举行现场检查,多次敲门无人应答。当日,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观察。2018年12月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首次询问见告书》。
当日,被告对原告法定代表人孔祥艳举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纪录孔祥艳陈述,2018年10月30日,原告在新改版的官方网站www.tianyiyx.net页面标注“中国圣诞装饰第一品牌”、“一连8年全国销量第一”字样;网站于2009年开始注册使用,2018年10月底修改后的新网站上线;新网站设计费10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衡宇租赁条约》、《营业执照(副本)》、《关于我司网站泛起的“绝对化用语”情况说明》等质料。上述质料显示,原告的工商挂号注册职位于北京市向阳区。
后,被告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90日。2019年4月28日,被告经审批认定原告的上述行为组成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6月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听证见告书》,见告拟对原告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凭据,并见告原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及委托质料。2019年6月6日,被告指定杨迪担任听证主持人。2019年6月17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确定2019年6月26日9时30分组织听证。2019年6月21日,被告密布《通告》并予以张贴、公示。
2019年6月26日,被告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原告向被告提交《听证意见》及相关证据质料。
当日,杨迪制作《听证陈诉》,提出处置惩罚意见和建议,对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未予支持,但要求对广告用度举行核实。2019年7月3日,被告再次对原告法定代表人孔祥艳举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纪录原告陈述,涉案网站系原告委托他人制作,制作用度共两笔,第一笔3000元,第二笔1500元,计入公司台账,现金无发票,有收条。
2019年7月8日,被告制作《案件观察终结陈诉》,认为原告提供的质料网站建设及升级相关质料均系与自然人签订,该人不具备广告密布、署理资质,且主张的用度亦非广告用度,建议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公布违法广告、罚款30万元的处罚。2019年7月9日,被告经审批对原告作出《处罚决议书》并向原告举行了送达。原告不平,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广告法》第六条划定,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视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广告治理相关事情。因原告工商注册职位于向阳区,被告作为卖力向阳区广告监视治理事情的主管部门,对原告涉嫌的违法行为具有举行相应处置惩罚的法定职权。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划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划定,广告密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置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组成虚假广告。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中国圣诞装饰第一品牌”、“一连8年全国销量第一”的宣传用语。
被告凭据上述事实及划定,认定原告组成实施《广告法》克制性行为的违法行为,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广告用度的认定问题,原告提交的《网站升级协议书》、《网站建设条约》、《收条》中的相对人均为小我私家,且约定的用度亦为网站升级用度,并非广告用度。
因此,被告认为上述证据无法作为认定广告用度的依据,本院经审核对该认定予以认可。原告系广告设计、公布公司,被告联合其观察情况,并综合思量原告行为的性质、情节,对原告作出罚款30万的处罚并无显着不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被告在作出处罚前推行了立案、观察、见告、听证等法定法式,作出处罚决议后推行了送达法式,其推行法式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划定,讯断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天一印象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天一印象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肩负(已交纳)。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本讯断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寇天功人民陪审员 王志武士民陪审员 王雅楠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徐 翔书 记 员 韩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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